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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9-2-6 9:46:58  点击数:

2008 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

统一考试法学试卷

 

1.本试卷满分 100 分。
2.请考生务必将本人准考证号最后两位数字填写在本页右上角方框内。
3.第一至第二题的答案一律用 2B 铅笔填涂在指定的答题卡上,写在试卷上或答题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4.在答题卡上正确的填涂方法为在答案所代表的字母上翅 l 线,
5.第三至第六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按规定要求作答,未做在指定位置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6. 监考员收卷时,考生须配合监考员验收,并请监考员在准考证 E 签字(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否则,若发生答卷遗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一、判断题(每小题 1  分,共 8  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 的用“B”表示。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1.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2.《大清现行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五条。
3.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体现在处罚外国人所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6.正在被羁押或者劳动改造的罪犯和依法被拘留、逮捕后正在接受审查和审判的被告人、犯 罪嫌疑人,均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7.自然人从胎儿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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