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类联考】备战2019年逻辑强化练习 19
来源:学苑教育 编辑:九岁红
(2018年11月14日)
【导读】:距离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仅有36天,为此学苑教育教学中心为保证大家在本次考试中轻松过关,针对2019年管理类联考强化复习编辑以下复习资料,来帮助大家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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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苑教育逻辑技巧16【评论逻辑漏洞】
常见的逻辑漏洞有:
不当类比、自相矛盾、模棱两可、非黑即白、偷换概念、转移论题、以偏概全、循环论证、因果倒置、不当假设、推不出(论据不充分、虚假论据、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混用、推理形式不正确等)、诉诸权威、诉诸人身、诉诸众人、诉诸情感、诉诸无知、整体与个体性质误用、数字型谬误等。
陈先生:未经许可侵入别人的电脑,就好像开偷来的汽车撞伤了人,这些都是犯罪行为。但后者性质更严重,国为它既侵占了有形财产,又造成了人身伤害:而前者只是在虚拟世界中捣乱。
林女士:我不同意,例如,非法侵入医院的电脑,有可能扰乱医疗数据,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因此,非法侵入电脑同样会造成人身伤害。
以下哪项最为准确地概括了两人争论的焦点?
A.非法侵入别人电脑和开偷来的汽车是否同样会危及人的生命?
B.非法侵入别人电脑和开偷来的汽车伤人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C.非法侵入别人电脑和开偷来的汽车伤人是否是同样性质的犯罪?
D.非法侵入别人电脑犯罪性质是否和开偷来的汽车伤人一样的严重?
E.是否只有侵占有形财产才构成犯罪?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D。
评论焦点,陈先生:非法侵入别人电脑只在虚拟世界捣乱,开偷来的汽车伤人侵占有形资产,又造成人身伤害→后者性质更严重;
林女士:不同意对方观点,指出非法侵入电脑同样会造成人身伤害。
林女士通过反驳对方的论据,质疑陈先生“前者性质更严重”的结论,所以二人争论的焦点是二者的犯罪性质是否同样严重,故选D。
A项,干扰项,偷换了概念,题干说的是“人身伤害”,A项说的是“危及生命”,不是争论焦点,并且此项也违反了论点优先的原则;
B项,二人观点相同(违反差异原则);
C项,无关选项,二人讨论的是犯罪的严重程度;
D项,无关选项,二人均为对此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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